需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并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此外,根據國稅函[2001]84號文的規定,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并且企業性質全部是獨資的,年度終了時須匯總其投資興辦的所有企業的經營所得作為應納稅所得額,以此確定適用稅率,計算出全年經營所得的應納稅額。
舉例來說,某自然人同時擁有A、B兩家個人獨資企業,A、B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均為30萬元,那么A企業和B企業各自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30×20%-1.05=4.95萬元。在匯算清繳時,該自然人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60(=30×2)萬元,適用稅率35%,速算扣除數為6.55萬元,則年度應繳納個稅14.45萬元。A、B兩家個人獨資企業已經繳納9.9萬元,因此還需要補繳4.55萬元。這也是為什么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年底可能需要補繳稅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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