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直接或通過關系人間接向公司借款,納稅年度終了不歸還且未用于生產經營的,視同分紅。政策依據是財稅[2003]158號文,股東需要按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該文件是稅務機關制定的反避稅條款,因為股東身份的特殊性,在實務中無法準確判斷借款是真借款還是以借款名義掩蓋分紅,因此制定了這項規定。因此,股東在從企業提款時,需要注意稅務的合規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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