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成立公司的方式有很多種, 個人獨資就是其中之一。很多朋友都在想,個人沒那么多錢就不能成立公司嗎? 那么個人獨資企業注冊資金需要實繳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知識,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個人獨資企業注冊資金需要實繳嗎?
這不是不需要的。 2014年公司法由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要求一次性全額出資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報告,執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另有規定外,其他公司執行注冊資本登記制、登記機關不再對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進行登記;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于制公司所有股東(發起人)公司股東(發起人)在總額到注冊資本的貨幣出資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資金的期限。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不足之處
個人獨資公司有其天然缺陷,因為它屬于一人公司的范疇:
首先,個人獨資公司內部一人股東往往既是公司財產的實際上的所有人,而且是公司經營管理人或實際控制著公司的經營管理的幕后指揮者。從而打破了傳統公司組織機構的基本架構,即“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三人會議制度。個人獨資公司的公司意志不再按照法定的程序由股東大會形成,匯集個人股東的意愿,而是單一股東的意愿,單一股東直接控制和經營公司,其行為沒有監事監督,難免不以不當方法或不當目的將公司財產轉至個人名下,削弱公司擔保財產,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危害社會交易安全。
例如,公司以低價將標的物轉讓給股東,或者公司以高價從股東那里獲得各種商品和服務。此外,公司與公司以外的第三方進行有損公司利益的交易,第三方將其利益轉移給股東。又如一人股東可以按自己意志制定公司財務方案,以公司的名義付給自己高額薪金,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給自己支付各種報酬。以上均為個人獨資公司股東利用公司內部監督機制不足制損害債權人和員工利益的表現。
第二,由于個人獨資公司只有一名股東,背離了公司股東多人的原則,股東在公司依靠自身在公司法人制度中所處的優勢地位,濫用有限責任特權,缺乏復數股東之間的相互制約機制,使投入公司的財產是否與股東其它財產完全分離無從考慮。而“三會”體系的虛無,更使分離原則之全部意義蕩然無存。
因此,該唯一股東侵吞公司財產便無所顧忌。例如,如果一名股東將公司的流動資產借給自己或挪用為自己使用;通過與公司簽訂與公司宗旨和業務無關的合同成立公司債務,增加公司負擔;將公司財產低價出售給自己或與自己有特殊關系的人,或者相反,另一家公司以高價購買自己或與自己有特殊關系的人的財產;為自己或與自己有特殊關系的人設定過高的薪水。簡而言之,公司的一個股東可以通過各種渠道將公司財產抽出公司,使公司成為一個空殼。這意味著公司不存在承擔投資風險責任的財產,股東也可以享受有限責任特權保護,從而使公司債權人或社會公眾承擔極不公平的風險。
三、個人獨資企業承擔無限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是承擔無限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中的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自然人投資,財產歸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第四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和公共利益。
個人獨資企業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第五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
現在開公司實行的是認繳制,1塊錢也可以開公司。但是,公司成立時,是以其認繳的資本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以上就是“個人獨資企業注冊資金需要實繳嗎?”的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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